一、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政策背景
我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保障失能人员基本照护需求,提高失能人员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的重要体现,也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程,更好保障老年人权益的重要举措。
二、什么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指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失能的参保人,享有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和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三、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范围
参加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含退休人员)纳入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覆盖范围,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同时参加长护险(所有参加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长期护理保险自2021年12月20日起自动参保,无需职工报名)。
四、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筹集标准
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15元,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每人每年100元划拨,个人承担15元(由医保经办机构从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一次性划拨),不增加单位和个人负担。
五、护理保险形式和内容
根据参保职工护理需求,分别确定不同的护理保险形式,分为医疗专护、医养院护、居家护理三种。
医疗专护指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开设医疗专护病房,为符合医疗专护准入条件的参保职工提供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医养院护指协议定点护理机构,为符合机构护理准入条件(入住定点医养院护机构护理30天以上)的参保职工提供24小时在院照护服务;居家护理指定点医护机构定期指派医护人员,为符合居家护理准入条件(需要医护人员上门 提供长期护理服务30天以上)的参保职工定期提供长期照护服务。
服务内容包括医疗护理服务、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等。
四、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
支付范围。符合条件的失能人员,接受医疗专护、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及长护险医疗护理服务、基本生活照料服务项目范围的护理费用,按规定纳入长护险支付范围。
待遇标准。参保职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护理长护险费用不设起付线,由定点医护机构与参保职工实行即时联网结算,医疗专护、医养院护、居家护理支付比例为90%,剩余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比例为10%(可选择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支付)。实行居家护理的按定额支付标准支付。
五、申请流程和评定标准
参保职工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年卧床6个月或预期6个月以上的,生活无法自理,病情基本稳定的,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评定低于55分(不含55分)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长期护理保险。
2021年12月31日前,各参保单位统一办理,向省医保中心提供相关材料,包括《省直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申请表》,失能参保人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或者有效诊断证明、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委托人的身份证,等材料。
2022年1月1日后,参保人(或家属)向长护定点机构提出办理申请,所需资料与前述相同,并由定点机构指导参保人或家属填写《省直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申请表》。定点机构收到参保人申请后, 在5个工作日安排医师和护士对申请人的病情和自理情况进行初评。初评通过的,由定点机构通过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医疗专家完成后续复评审核工作。审核通过的参保人可享受相应形式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审核通过日期即为待遇享受起始日期,有效期为1年。
六、其他规定
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专护待遇期间,不得同时享受应 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门诊慢特病、普通门诊统筹待 遇;享受医养院护、居家护理人员待遇期间,可以继续按规定在本 人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慢特病、普通门诊统筹待遇。